《新华智库研究》刊发文章: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
李雄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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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出版的2025年第1期《新华智库研究》,在“观点集萃”栏目中刊发了李雄的文章《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文章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需更加注重系统集成,突出重点并注重实效。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成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关键。当前,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还面临内涵不清晰、不全面和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两方面突出问题,需立足国情并坚持问题导向,厘清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内涵;建立健全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制度体系。摘要如下:

一、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迫切要求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需更加注重系统集成,突出重点并注重实效。我国人口态势、就业形势以及新技术新产业等,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带来了现实而长远的影响。

一是从人口负增长看,少子化背景下,人口规模缩减与劳动力供给减少,制约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新增劳动力缺乏就业经验,大龄劳动者技能滞后,毕业生“慢就业”日益突出,增加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难度。

二是从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看,尽管其为促进就业带来“速溶咖啡”式效果,但相从业者职业训练缺失,可能形成潜在的、长期的结构性就业问题。

三是从新技术、新产业看,“机器换人”现象日益突出,引发新的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我国高技能人才与一线技工短缺,劳动力市场供需无法有效匹配,将进一步放大结构性就业矛盾。

二、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内涵尚不清晰全面

现有相关研究和制度供给侧重就业技能与服务层面,忽视劳动幸福对就业的重要影响。劳动幸福关联劳动者工作意愿,契合中国式现代化价值追求,关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内涵要义,且能抵制不愿劳动等不良思潮、激发劳动精神,应将劳动幸福作为影响结构性就业矛盾的直接因素。

(二)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发现真问题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基本前提。然而,由于人们对结构性就业矛盾的理解存在偏差,在认知与实践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和“制度依赖”,导致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时,未能达成理论共识并转化为理性制度建设。

三、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主要举措

(一)厘清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内涵

就业问题涵盖多方面多学科,从我国面临的结构性就业矛盾本身来看,其内涵至少包括三个基本面:一是有就业愿望但就业能力不足;二是有就业能力但就业愿力不足;三是就业供需之间存在就业服务“短板”。

(二)建立健全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制度体系

第一,着力解决有就业愿望但就业能力不足的问题。锚定国家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将就业能力纳入“人的全面发展”,构建多元化就业能力指标体系,协同推进高教、职教改革与人才评价优化,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教育的“造血功能”。

第二,着力解决有就业能力但就业愿力不足的问题。政府应秉持工作福利理念,筑牢劳动法治防线,保障权益,激发热情;构建职业规划与职业训练制度体系,强化劳动者主体责任,推动就业理念转型。

第三,着力解决就业供需之间存在的就业服务“短板”问题。需加强就业服务,着力解决就业服务不匹配的问题,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国家统一管理制度,守护就业的“生命线”。

二是推进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城乡公共就业机构建设与人员专业化建设,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三是加快建立全过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创建劳动者终身培训个人账户。借“互联网 +”与“学分银行”助力劳动者多元成才,顺应人工智能趋势优化培训方向,聚焦“人岗匹配”,发挥数字化赋能和新时代工会建设,加强劳动就业宣传教育等,提升服务效能,全方位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原文作者李雄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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