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湾区标准”工作推进尚存堵点
第一,现有“湾区标准”尚未实现全产业链覆盖。
现已公布的标准中较多涉及服务业,但由于服务业产业链通常较长,在跨境合作中需解决多个关键链条的对接标准,而“湾区标准”尚在初步拓展阶段,仅能联通一些行业的局部链条,无法实现某个行业全链条的跨境合作。
此外,由于粤港澳跨境规则的差异性较大,受法律制度的限制,即便统一制定“湾区标准”也无法完全实现规则衔接。
第二,粤港澳三地机制壁垒影响相关工作效率。
在工作机制层面,内地政府部门与港澳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缺乏高效联动,导致对接工作时常无法按计划推进。
在法律法规层面,三地统一标准面临上位法冲突问题,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过程繁琐漫长。目前倾向对现有标准进行采信,但因三地监管体系差异,采信标准可能会在应用推广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在执行方面存在局限性。
第三,“湾区标准”相关研究力量不足。
“湾区标准”工作涉及多领域专业信息与知识,未来工作将更为宽泛繁琐。内地主要负责“湾区标准”研究的相关机构,岗位编制不足,较难支撑方面标准化工作。
二、加快推动“湾区标准”的对策建议
第一,明确“湾区标准”的市场需求,系统构建模块化实施方案。
一方面,逐步完善“湾区标准”共同需求体系。加大与港澳沟通频率,制定“湾区标准”共同需求的短期清单与长期清单。一是遵循先易后难原则,优先考虑民生与技术领域及所处链条较短的标准,列入短期清单;所处产业链条相对较长的标准列入长期清单。二是遵循紧迫性与必要性原则,优先解决突出矛盾,规划长期清单,拓展行业领域及环节。
另一方面,构建模块化“湾区标准”制定与实施方案。重视“湾区标准”的“串联”作用,构建模块化实施方案。一是从节点模块切入,锁定相关团体及企业制定或采信统一标准,以点成线完成“串联”。二是完成各节点标准统一后,开展全链条流程及产品标准统一,兼顾实用性与市场化。三是以线成面推动行业标准共同制定,依据长期需求清单选取筹划。
第二,搭建跨系统的机构及人员联动机制,为“湾区标准”疏通行政与法律通道。
一是搭建“标准—行政—法律”协同体系。以行业为协同单元,搭建“多规合一”的协同体系。首先,以行业协会为核心建立协作平台,负责协调“多规”部门的工作。其次,选择性吸纳社会团体加入,促进跨境合作等。再次,依托协作平台完善相应管理服务体系,推动各领域法律制度的保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二是扩充“湾区标准”专家工作小组的行政与法律力量。在当前专家工作小组成员基础上,依托协作平台扩充行政管理专员及法律相关专业人才。可依据“湾区标准”需求指引吸纳相关领域人才,保障“湾区标准”全过程合法合规。
第三,长远布局扩充“湾区标准”专业技术人才力量。
针对粤港澳三地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高校及企业,分阶段吸纳人才。首先,明确短期及长期所需专业人才缺口;再根据实施方案提出不同阶段所需人才领域及数目;最后,以合同制、项目制方式适当增加“湾区标准”主要负责部门的人员力量。■(原文作者高思芃系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研究助理教授;曹旭东系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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