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指出,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事关个人诚信、事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事关市场秩序规范。因此,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让纳税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是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一项工作。
近年通过提高起征点等措施,过去列入征收范围的中等收入群体,大多进入了免交或少交者行列,个税作为“工薪税”的特征已经有了明显改观。但另一方面,工资外收入的个税征缴工作,还存在严重漏交、少交甚至不交现象。如何进一步跳出工资化局限,能够将非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创收、演讲收入、讲座收入、演出收入、稿酬等,全部纳入到个税征收范围,是接下来的重点。
要想将所有个人收入都纳入到个税征缴范围,并根据个税征缴政策做出合理界定,关键要在财务制度上进行规范与完善,把所有与个税相关联的收入,都通过财务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来,从而能够通过个税征收系统得到及时查询,杜绝个税的跑冒滴漏,不让个税沦为工薪税。
显然,对相关职能部门来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制度与政策,把对个人收入的反映与单位财务支出紧密结合起来,每一笔开支都与收入相衔接,都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出来,而不是存在许多暗道。一旦发现,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坚决将相关收入追回。
同时,相关的协议等,也必须十分清晰地标注好收入标准、支出范围和税收标准等。如演出收入,必须把税收由谁支付写清楚,而不是只有“由请人单位支付”一句话。此外,要通过抽查,看一看相关支出是否与协议上所反映的内容一致。否则,就可以认为是违反财经制度与法规,就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提高财务支出的准确性方面,应当有更多新的办法与举措,能够堵塞漏洞。更重要的,相关部门应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通过信息平台准确反映财务信息和相关收支。这样,信用制度就能切实发挥作用。
从近年来司法机关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老赖”情况来看,很大程度上也与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不能真实全面反映收支情况有关。个人所得税也是如此,当财务情况正确、真实、全面,信用建设对个税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就会越来越大,不按规定缴纳个税的行为,就能受到信用惩戒,从而有效提升居民的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