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边界何在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刘秋娜 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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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一旦扩大到社会层面,应充分考虑个人信息保护、适用范围和经济学规律等复杂因素。

地铁霸座、进食被列为个人信用“严重违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放音乐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频繁跳槽会影响个人信用……这些不是段子,而是最近一些地方公布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规定。

作为“第二身份证”,近年来,信用在经济活动中变得至关重要,并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在信用体系建设上,我国还建立了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体系,征信产业发展也形成风潮。

但将乘车不文明行为等纳入不良征信的案例似乎说明,不少人还没有搞清楚,信用到底应该怎么用。

“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利于规范商业活动、降低交易成本、改善营商环境和发展普惠金融。但一旦扩大到社会层面,则应考虑个人信息保护、适用范围和经济学规律等复杂因素,制定推广政策要慎重。”北京大学金融智能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刘新海表示。

 

金融先行

普遍意义上来说,信用体系以及征信等概念最早源于金融领域,相应的体系建设也一直是在金融行业范畴内。

早在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建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更是提出,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

从此后的建设和使用情况来看,信用体系在普惠金融上表现出良好效果,尤其是2015年,杭州、南京、厦门、成都、苏州、宿迁、温州、义乌、威海等12个城市被确定为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后,大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成为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共识。

以成都为例,成都市农委联合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共同建立的农村信用体系平台——以农户、农企信用数据为基础的“农贷通”平台,实现了农业政策咨询、产权流转服务、融资供需对接、金融风险分担、信用信息共享等多项功能,极大地改善了农户及农企的融资环境。

浙江义乌同样如此。义乌籍的企业主或个人申请贷款,只需提供身份证并签署授权书即可办理,通过“商城征信数据库”就能查询到该客户登记在册的相应信息,不仅比提供纸质基础资料原件更精准、更便捷,也免去了信贷审查人员通过各种途径核验客户信息的繁琐。

“银行现在正处于从‘抵押文化’向‘信用文化’过渡的阶段。”义乌农商银行副行长朱伟忠说,在线上化时代,通过各类信用平台精简贷款调审的繁复流程,减少客户身份核验的种种不良体验,已经成为银行竞争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无所不包

从近些年的实际操作来看,由于信用体系的建设重在连接政、银、企三方,因此大部分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都由地方政府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主导。

例如,义乌市信用中心由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指导管理,承担全市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工作。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征信有限公司负责信用大数据平台的建设维护,包括数据的清理、匹配、入库,信用产品的开发运营以及“信用义乌”网站的维护等工作。

江苏泰州也是同样的路径。新成立的电子政务中心(大数据局)负责数据采集工作,与央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共同启动企业征信融资E网通平台建设。借由这个平台,政府实现了在线政策引导、精准扶持和信用建设、对风险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银行进行考核评价等功能。央行也可以在线进行征信管理。

但随着征信体系的推广以及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等新事物的兴起,信用成为一个泛化概念,边界无限扩大,渗透至道德、产权、政务、商务、司法等诸多领域。

比如在地方层面,由于国家信用城市示范创建工作的推动,一系列城市的个人“信用分”随之大范围流行开来。

前述首批12个示范城市中,有7个已经发布城市“信用分”或信用等级制度,如杭州“钱江分”、厦门“白鹭分”、苏州“桂花分”、宿迁“西楚分”、威海“海贝分”,等等。

这些个人信用分的应用场景远远超出了金融业范畴,扩展到了旅游、教育、医疗、租房售房、行政服务等领域。

 

厘清边界

如火如荼之下,类似将不文明行为、跳槽等纳入不良征信的尴尬案例时有发生,则让不少人提出疑问。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原副主任汪路撰文认为,本来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经济信用问题、诚信问题、违规及监管问题、犯罪及司法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各行各业、各地方、全局或局部的几乎所有社会问题都往“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这个“筐”里装。

在他看来,要防止“有朝一日建成了虚无缥缈的‘社会信用体系大厦’”,防止“无所不包”所造成的系统的、深刻的、长期的负面影响,防止隐藏在背后且不易计量的各种风险。各公共部门尤其是行政监管部门,要提倡更主动、更担当、更有作为地履职。

义乌市信用中心副主任陈奇建议,可以法律为界限,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可纳入信用体系中。而那些属于道德层面但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的不良行为,可能不适宜纳入其中。

一些地方政府也已经意识到了自觉控制信用惩戒边界的重要性。

威海市《关于在全市开展“海贝分”个人信用积分的试行意见》提出:信用积分开展初期以正面激励为主,充分发挥信用积分在引导社会良好秩序方面的作用,对信用级别高的群体提供优惠和便利;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进行约束和惩戒时要做到依法依规,不能以信用积分为依据限制公民基本权利。

“义务增加,则权利也要相应增加。”长三角三省一市信用体系建设特聘专家、算话科技CEO蒋庆军认为,比如若将企业环保排污表现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环保相关事务办理方面,就需要为表现良好的企业提供更便捷的绿色通道;再如若将公民交通守法行为表现纳入社会信用数据库,在相关行政事务办理上,诚实守信的公民就可以获得优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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