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及资本市场改革的成功,需要外部制度不断完善。
中国资本市场比较年轻。作为重大的增量改革,科创板试行了众多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并且推进的速度远超市场预期,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在初期实际运行中,科创板可能会遭遇一些“问题”。有些问题通过内部规则的完善、随着市场的发展能有效解决。但建设好一个新的市场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一些更重大制度规则的完善来保驾护航。
其中最迫切的,是相关法律环境的改善,法律环境的完善是建好科创板、注册制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必由之路,在一个法律法规健全的环境下,资本市场发挥作用更加充分。
规则体系确立
如果梳理一下时间线,就能看出今年科创板的推进速度之快。
2019年1月23日,中央深改委第六次会议通过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7天后证监会、上交所就公布科创板征求意见稿。今年3月1日规则体系正式发布,后续各项细则也逐渐推出。3月18日上交所即开始受理科创板上市申请并展开问询。目前已经受理科创板申报企业超过110家,拟融资额超过1000亿元。预计今年年中,科创板首批上市企业将挂牌交易。
总体上看,科创板的规则体系已初步确立,从顶层设计到证监会、交易所层面都已初步建立,其他配套规则,比如登记、结算等相关业务规则也在陆续设立并完善。各方也在按既定规则开展实际工作,并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
当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体系内的很多外部配套条件也还要继续跟上。比如目前科创板的风险对冲机制还不够明确、不够充足。这一问题从所谓的科创板“影子股”被爆炒上即可见一斑。
投资者在一级市场、新三板市场等都表现出对科创板概念股的热情,因此不断追逐所谓科创板“影子股”。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改善,科创板企业上市之后,股价的剧烈波动在所难免。科创板股票上市初期大涨的概率很大。但价格最终会回归价值,大涨之后又难免大跌。
科创板早期,在政策支持下会有很多资源倾斜,但想要真正成功必须依靠市场的力量。科创板是一个市场,这个市场的制度设计如果离开了市场就很难成功。因此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这个市场的立意,既依靠市场的力量,最终也要服务市场。
法律环境完善契机
立法层面,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些法律条款的设计也存在一定的不适应和提升空间。
比如现行法律对证券违法违规惩戒力度不足是普遍共识。以欺诈发行为例,1997年我国刑法第160条首次提到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该条文二十余年来未曾修改。财务造假等信披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行政、民事、刑事三个方面的惩罚。其中,行政处罚针对公司和个人的顶格处罚是罚款60万元和30万元;刑事方面,刑法第161条所列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即使是顶格处罚,也已不适用于当下。
相比之下,成熟资本市场对欺诈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十分严厉,要把“牢底坐穿”。如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我国在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案中,对欺诈发行等惩处力度已有较大幅度提升。但在加大罚款力度上,还可考虑设置一个动态调整机制以形成足够的制约力,同时刑事处罚力度也一并跟上。
除此之外,现行证券法还存在一些不满足现实发展需求的问题,诸如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等。
客观来看,证券法修订推进缓慢有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法律的修订确实存在滞后性,而市场环境变化又非常快。其次资本市场的法律多元,涉及面广、需要调研的事项很多。再次则是涉及到刑法、民法、公司法等的相应完善,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科创板的设立应是一个契机,借此加快证券法修订。
制度创新同步跟进
科创板作为A股市场改革的试验田,未来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可以做进一步突破。
科创板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但由此产生的成本不应该由投资者来买单。因此在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市追究机制同时,还可以同步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尤其是亟待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配套机制。
同样还要考虑的,是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最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A股市场可考虑引入。
这些制度创新不仅要借助立法明确,还需要完善执法层面的配套制度。比如监管层执法权限进一步明确。近年来,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方面,监管部门在稽查执法、诚信建设等方面已取得明显进展,但市场对此仍然存在更多期待。
除了制度层面,中国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理念与注册制也不完全匹配,市场主体的思维惯性也需要一同扭转。现有的市场格局下,包括企业、投资者都已经适应了当前的市场和法制环境,多少都有一些扭曲的观念,导致市场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投资者教育时,需要推动理念的转变。
(作者为中国市场学会金融学术委员、东北证券研究总监)